面對家暴,,如何說“NO"
http://www.hrbznlm.com 2016-08-18 17:33:17 來源:遇見閩侯微信公眾號 【字號 大 中 小】
多年前,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電視劇讓全社會聚焦在“家庭暴力”現(xiàn)象上,。然而,它并不是一個新的社會問題,,而是在人們“家丑不可外揚”的潛意識中愈演愈烈。
(家暴男 安嘉和——《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劇照)
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正式將家庭暴力單獨納入法律調整范圍,讓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下面就讓小編為您一一解讀,。
場景一:當事人來法院立案
當事人(男):
法官,我要起訴離婚,。
法官:
什么原因要離婚?
當事人哭訴:
我老婆對我非打即罵,,我實在無法忍受。
法官說法
在人們以往的思維中,,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但隨著女性地位的不斷提高和經濟實力的逐步增強,男性被家暴的新聞也多見諸報端,。在暴力形式上,,盡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經常謾罵,、恐嚇等精神折磨,,也屬于家庭暴力。
法條鏈接
《反家暴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場景二:某學校
老師:
小明,,你手上的傷是怎么來的?
小明:
我爸爸打的。
老師:
告訴老師,,你爸爸為什么打你?
小明:
我爸爸心情不好就喝酒,,喝醉了就打我。爺爺奶奶勸架也會被打,。
老師:
你爸爸怎么能這樣,,我必須報警。
法官說法
新出臺的反家暴法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特殊保護的規(guī)定,,同時加大對失職監(jiān)護人的司法干預力度,,監(jiān)護失職的,,取消其監(jiān)護資格,且應當繼續(xù)履行義務,。
法條鏈接
《反家暴法》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反家暴法》第二十一條:監(jiān)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被監(jiān)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xù)負擔相應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用。
離婚案件開庭
原告:被告有酗酒的惡習,,喝了酒后就對原告拳打腳踢,,有時在外面喝酒到半夜回來還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
被告:原告所述不是事實,。
法官:原告,,你所述的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你是否有證據(jù)證明?
原告:沒有,,但周圍的鄰里都知道這個情況,。
法官說法
受傳統(tǒng)思維影響,夫妻爭吵打罵乃是家庭內部矛盾,,受侵害的一方抱著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得過且過,從沒有想過保留相關證據(jù),。法官提醒大家,,如果發(fā)生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采取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浮⑾虍數(shù)貗D聯(lián)等機構反映,、去醫(yī)院進行傷情鑒定等方式保留證據(jù),。
法條鏈接
《反家暴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場景四:人身保護令
當事人:
法官,,我聽說剛實施的《反家暴法》規(guī)定,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我想申請,。
法官:
你先說說你是什么情況?
當事人:
我和我男朋友同居3年了,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今年我換了一份工作,,有時候要上夜班,我男朋友就開始疑神疑鬼,,我回家晚了他就打我,,我已經被打了好幾次了。后來我不堪忍受,,就搬了出來,。我男朋友時不時就到我現(xiàn)在的住所轉悠,有時還到我單位找我,,我很害怕,,有時連家也不敢回。
法官:
像你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你需要向管轄法院提交一份書面申請,,附上可以證明你曾遭受暴力或正面臨暴力威脅的證據(jù)。
法官說法
《反家暴法》將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納入了規(guī)制范圍,,面對同居對象實施的暴力行為,,同樣也屬于家庭暴力范疇,受害人同樣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管轄法院是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
《反家暴法》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和實施,,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事,。這種嚴重危害家庭成員安全、家庭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已被納入法律規(guī)制范疇,。希望有更多家庭暴力受害者能拿起這部法律武器,,威懾暴力實施者,更好地保護自己,,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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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侯縣人民法院 吳凌燕 季琳/文)